关于《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政策法规 2022-06-29   |  人围观

标签: 建筑法规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近期我局印发《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辽住建〔2017〕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建设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基本原则

本细则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和在保修期限内承包人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保修义务的罚则作出规定,规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和返还的流程,明确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项目,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和负担。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基本情况,《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共二十一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对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和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应当依法履行保修义务作出规定。

本细则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明确定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本细则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保证金预留凭证或其他保证条件中应明确缺陷责任期。

本细则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作出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使用、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本细则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作出规定,明确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本细则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作出规定,建设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滞留、挪用、封存等。

本细则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作出规定,对未出现质量缺陷的或出现质量缺陷但承包人已进行维修的,到期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利息全部返还。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缺陷但承包人未进行保修的,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到期后,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余额和利息。

本细则对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法履行的保修义务作出规定。对在保修期限内承包人不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80号令)的相关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罚款,同时作为失信企业计入不良行为。


也想让你的招标信息展示在这里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或 立即联系客服
  • 招投标工作流程指引

    教你中标秘诀

    查看干货工作流程指引

    更多内容请下载保标APP

    保标APP下载
    安卓版 ios版下载
    ios版 Android版下载